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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伪庄淑旂博士产品判决书

点击次数:191  更新时间:2013-02-17 14:48  来源:广谕张境原月子餐  【打印此页】 【关闭
93 , 上易 , 623 
【裁判日期】
930630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裁判全文】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三号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张境原
  选任辩护人 陈浩华律师
右上诉人因妨害名誉案件,不服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三七号,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一年度侦字第一八二一八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原判决撤销。张境原无罪。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张境原系「广谕国际妇幼食品有限公司」之实际负责人,明知具有姻亲关系之章庄寿美所设立之「广和国际有限公司」( 下称广和公司)系经营相同之坐月子料理餐点外送服务,亦明知市场上凡提及「坐月子水」「妇宝 」「仙杜康」即知系广和公司研发之代表产品,该等产品对产后妇女之健康维护、身材回复颇获市场肯定,有良好口碑,其中「坐月子水」正在申请专利,另旅日医学博士庄淑旂为章庄寿美母亲,亦确系指导广和公司编着「如何坐月子」一书,凡此均使广和公司于业界享有一定声誉。讵被告心生嫉妒,竟萌诽谤之犯意,意图散布于众,于民国九十年十月间,在桃园县桃园市民光东路四三巷二六一一号之住处,利用其所架设网址为www.mother-baby.com.tw之网站上,以「广谕个人因特网坐月子中心暨坐月子调养料理外送服务集团」名义散布「不要被蒸馏水及当归跟枸杞(却称是坐月子水)的业务骗了」「不使用非米酒水的所谓坐月子水来鱼目混珠欺瞒产妇」「就是狗吃的也没有专利食品,有业者自称其坐月子水,已申请世界专利中,且有登记案号,真的将狗比人不如」、「绝非骗徒所言...鱼目混珠产品仙肚康、妇妇宝才不能用庄淑旂之肖像」「不要像于美人小姐吃了非庄淑旗之产品由27.5吋细腰变成30.5吋之水桶腰,叫苦连天」「坊间庄淑旗所著坐月子水的方法一书才是正版,其它业者所称庄淑旗博士指导,皆为盗抄版绝非正版」等不实内容之文宣,指摘足以诋毁广和公司商誉之事,迄九十一年一月,经广和公司上网查知,要求其撤除该文宣及公开道歉,惟遭其所拒,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加重诽谤罪嫌。
二、讯据上诉人即被告对于藉由网站散布前开文字之事实固不讳言,惟坚持否认涉有右揭加重诽谤之犯行,辩称:「坐月子水」系坊间供给孕 妇产后饮食使用之物之泛称,与「米酒水」一词意同,而非属特定公司之特定产品,且该产品之制作方法亦未经任何业者取得专利权;我说「人比狗不如」的意思是说狗吃的食物都没有专利,人吃的怎么会有专利,我只是要让人家知道食品根本没有专利,不要相信有专利;广和公司在台北火车站演讲厅演讲,人家质疑为什么他们公司的产品没有用庄博士的肖像,他们讲说因为传子不传女所以庄博士的肖像已 经给他儿子买走了,***妈是庄博士的女儿,所以并没有肖像权,所以不能使用庄博士的肖像;我所指的骗徒是指广和公司的演讲者,他骗人说庄博士的肖像权已经被买走了,「仙杜康」「妇宝」不能使用肖像权是因庄淑旂把肖像权转给陈再生等语。
经查:
「坐月子水」为坊间所流传供给孕妇产后饮食使用之物之泛称,与「米酒水」一词意同,而非属特定公司之产品名称,此经证人即庄淑旂审理时证称:(坐月子水这名词是什么东西?)那是通用产品的名称,并非指特定的公司的产品,这行业的人通通都在使用这名称。(坐月子水、米酒水是否是通用的名称?)是,可以互用等语(详见原审卷第一二三页),及台湾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于酒公司」)于其所制作之Q&A网页中刊登「请问贵局所生产的米酒水是否就是目前市面上有的坐月子水?...本公司新上市之米酒水就是坊间所称之作(『坐』之误载)月子水」等语,新闻业者亦以「坐月子水」一词视为坐月子中心之某一产品通称而为新闻报导,有「台湾于酒公司」网页打印数据(详见原审卷第八一页)及「TVBS新闻」网页打印数据(详见原审卷第八二页)附卷可稽,且告诉人委任之告诉代理人刘曦光律师于原审调查时亦自承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在网站上所陈述之「坐月子水」一词系指其公司之产品等语(详见原审卷第二三页),足征「坐月子水」非告诉人所研发而属其专有之产品。另观诸右开「不要被加蒸馏水及当归跟枸杞(却称是坐月子水)的业者骗了」、「不使用非米酒水的所谓坐月子水来鱼目混珠欺瞒产妇」等文字,并无具体指涉特定人,一般人亦不知悉系针对何人,当无足以毁损告诉人名誉之虞。
广和公司就「坐月子水」配方,向我国智慧财产局申请专利,申请案号89128090,嗣遭驳回,此业据告诉人代理人刘曦光律师于原审陈述在卷(详见原审卷第二三页)。再广和公司除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外,并未向其它国家提出申请,此亦据告诉人代理人王侹钦于本院供述在卷(详见本院卷第三一页)。又广和公司对外之广告文宣中,却有记载「专利证号89128090,申请中」、或「世界专利申请中」之字样,此有广和公司之文宣复印件二纸在卷可考(详见他字卷第八页、本院卷第一0三页)。按告诉人前开文宣内容系记载「专利证号89128090」,虽同时记记载「申请中」之字样,但其记载「专利证号89128090」之字样,自可能使人产生广和公司已取得专利证号之误解;且广和公司并未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竟在广告文宣中记载「世界专利申请中」之字样,是告诉人上揭文宣难脱夸大不实之嫌。被告以「就是狗吃的也没有专利食品,有业者自称其坐月子水,已申请世界专利中,且有登记案号,真的将狗比人不如」加以批判广和公司之广告,核前开文字或有文义不通之情事,惟依该遣词用字、运句语法整体以观,其文词显系促请消费者注意不要随意相信食品有向世界各国申请专利之事实,故此等文字虽较为粗俗,但其目的是在提醒消费者避免被夸大不实广告所惑。是此段文字自难认系在毁损告诉人之名誉。
「妇宝」、「仙杜康」为告诉人所研发之产品,此据告诉人提出该产品外观包装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附卷(见原审卷第三二至四十页),并为被告所不争。再「仙杜康」及「妇宝」产品曾有使用庄淑旂博士之肖像,此有广和之广告文宣复印件在卷(见原审卷第一九八页、一九九页)。又告诉人前却曾于广告文宣上使用「庄博士」之文字及「庄博士」之照片,并经庄淑旂博士于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联合报上刊登 「敬告启示」,声称除「女宝」、「福康」及「梨蜜姜」产品为其研发外,其于产品皆非其研发,亦未得其授权使用其名义,此亦有联合报剪报复印件在卷(见原审卷第一一一页)。按庄淑旂博士在中医界有相当知名度,而告诉人之上揭产品,虽仍为坐月子料理食品,但毕竟非属庄淑旂博士所指导或监制之产品,而告诉人在上揭产品上使用庄淑旂博士之肖像,自易使消费者误认告诉人之上揭产品系由庄淑旗博士所指导或监制之产品,虽谓无鱼目混珠之嫌。嗣庄淑旂博士在报纸上刊登「敬告启事」,告诉人之产品因而未再使用庄淑旂博士之肖像,衡情在告诉人之产品对外举办促销活动时,消费者自有可能对告诉人之产品为何未再使用庄淑旂博士之肖像乙节提问。
是被告辩称广和公司之人员在台北火车站演讲厅演讲,人家质疑为什么他们公司的产品没有用庄博士的肖像,他们讲说因为传子不传女所以庄博士的肖像已经给他儿子买走了,***妈是庄博士的女儿,所以并没有肖像权,所以不能使用庄博士的肖像,我所指的骗徒是指广和公司的演讲者,他骗人说庄博士的肖像权已经被买走了,「仙杜康」「妇宝」不能使用肖像权是因庄淑旂把肖像权转给陈再生等语,堪信为真。故被告在上揭网站上所言「绝非骗徒所言...鱼目混珠产品仙肚康、妇宝才不能用庄淑旂之肖像」,自虽认有何任意指摘以毁损广和公司名誉之犯意。
被告辩称「不要像于美人小姐吃了非庄淑旗之产品由27.5吋细腰变成30.5吋之水桶腰,叫苦连天」等文字,系据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自由时报报导而来,因确信其为真实始予指摘,此有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自由时报报载数据一件附件可参,而观诸前开报导所载:「于美人产后『腹』出半年,实在看不下去自己仍『大腹便便』的模样….逼得生完小孩五个月来只瘦一公斤的她….」等语,再质之证人即该报导之记者冯义贤于原审审理时证称:(你有没有问她发胖的原因?)我没有问她,她就自己提,说生完小孩后身材就变成这样....(你在报导内容有提到于美人生完小孩五个月来只瘦一公斤决定要为产后的妇女找回自信这段话,你怎么会写这段话?)我是我根据一定的信息来源所做的报导,但是这来源可能是她自己、她助理或是她公司,或所发的书面数据,但到底是哪一种我不记得了等语(详见原审卷第六七页)。可证被告所认于美人产后发胖显非空穴来风,参以于美人曾为告诉人之产品代言,并声称产后在告诉人之辅导下提供正确之饮食,使其迅速瘦回,此有于美人见证之广告文宣在卷可稽,则被告于二相比照之下,始认于美人非如告诉人广告文宣所述于饮用告诉人之产品而迅速瘦回,因而指摘前开文字,广知社会消费大众,即便被告该指摘之情与实情有所出入,然被告系基于前开报导,即属有坚实合理之论据,并非单纯徒托空言,妄揣臆断,参以前揭说明,当然阻却诽谤之故意。告诉人曾出版「如何坐月子」、「坐月子的指南」二书,而前开二书撰述者为告诉人公司负责人章庄寿美及其女儿章慧如、章敏如,书内并载有「庄淑旂博士指导」字样等情,有该二书节本各乙件附卷可参,然经证人陈再生于原审审理时证述:(告诉人本身有出二本书叫「如何坐月子」、「坐月子指南」上面有标示是庄淑旂博士指导的,是否实在?)我妈妈并没有指导他们写这本书,因为他们怕我妈妈怕得要死,因为他们做了一些我妈妈不喜欢的事情,所以我母亲也不可能指导他们来写这本书等语(详见原审卷第一二二页)。足征前开二书确非经庄淑旗博士指导,告诉人复称该「指导」之意系指作者亲身接受庄淑旂博士指导坐月子方法之经验,非指出版之书籍内容为庄淑旗旂博士所指导云云,惟观诸「指导/庄淑旂博士」等文字排版系刊印于首行,在「撰述」者栏之上,甚而,于「坐月子的指南」一书之封面侧标上,犹刊印「庄淑旂博士指导」等字,极易使人误认为该二书系经庄淑旗博士之指导而撰述出版,则被告为正听,并免消费大众为其混洧,而于网站上指摘:「坊间庄淑旂所著坐月子的方法一书才是正版,其它业者所称庄淑旂博士指导,皆为盗抄版绝非正版」文字,既属真实,且与公平交易秩序之公益有关,参诸前揭说明,亦不得妄以加重诽谤罪责相绳。综上所述,被告网站上所张贴之文字,或无指涉特定人,或基于坚实合理之论据,或为真实且与公益有关,与刑法加重诽谤罪之构成要件有间,尚难遂认被告有何加重诽谤犯行。被告被诉之犯罪事实,要属不能证明。
三、原审失察,遂为被告有罪之判决,尚有未合。被告上诉指摘原审判决不当,请求撤销改判,为有理由。应由本院撤销原审判决,谕知被告无罪之判决。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项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赖俊雄到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审判长法 官 陈 贻 男
法 官 李 世 贵
法 官 陈 宪 裕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不得上诉
书记官 刘 育 妃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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