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 | 「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 |
评估与筛检 |
人工生殖机构于实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赠生殖细胞前,应就受术夫妻或捐赠人为下列之检查及评估: ◎一般心理及生理状况。 ◎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亲等以内血亲之遗传性疾病纪录。 ◎有碍生育健康之遗传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 |
施术前说明 | 医疗机构实施人工生殖时,应向受术夫妻说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危险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疗方式,取得其了解及受术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始得为之。 |
接受捐赠精卵之规定 |
◎夫妻一方经诊断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机关公告之重大遗传性疾病,经由自然生育显有生育异常子女之虞。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细胞,无须接受他人捐赠精子或卵子。 ◎人工生殖机构对同一捐赠人捐赠之生殖细胞,不得同时提供2对以上受术夫妻使用,并于提供一对受术夫妻成功怀孕后,应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该受术夫妻完成活产,应即依规定予以销毁处理。 |
捐精卵者之年龄规定 | 捐卵者须满20岁、未满40岁,捐精者须满20岁、未满50岁。 |
植入胚胎数之限制 | 实施人工生殖,每次不得植入5个以上胚胎(也就是最多只能植入4个)。 |